作为一家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制定了反腐败规范,也发布了专门的《诚信合规指引》。世界银行对于参加投标竞标的企业存在腐败、欺诈、串通、施加压力、阻碍行为的,可以作出制裁的决定。根据企业违规的严重程度及其配合调查的情况,世界银行的制裁可分为“发出惩戒信”(letter of Reprimand)、恢复原状及采取补救措施(Restitution and other Remedies)、附条件的免予取消资格(Conditional Non-Debarment)、附解除条件的取消资格(Debarment with Conditional Release)、取消资格(Debarment)以及永久取消资格(Permanent Debarment)等六种。截止到2019年9月为止,我国共有44家企业受到世界银行的制裁,其中大多数为国有企业,它们所实施的违规行为主要是在参加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也有少数存在腐败现象。世界银行对违规企业的制裁措施大都是附条件的免予取消资格和附解除条件的取消资格。前者是指世界银行不取消企业的资格,但附加条件是在指定期限内采取改进措施,建立有效合规计划或者满足其他条件。后者则是指在确定制裁期限(通常为3年)内取消企业参加世界银行项目的资格,但企业采取整改措施,建立有效合规计划或满足其他条件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后解除制裁。
世界银行的制裁具有连带制裁和联合制裁的性质。所谓连带制裁,是指一家企业一旦受到制裁,那么与该企业相关联的企业,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兄弟公司等,无论其是否实施违规行为,都一律受到世界银行的制裁。我国目前由44家公司受到世界银行的制裁,但与这些公司相关联的公司则有700余家也受到制裁,导致受到制裁的中国所有公司达到827家。而所谓联合制裁,是指根据世界银行与亚洲发展银行、非洲发展银行、欧洲复兴银行、美洲开放银行共同签署的《共同实施制裁决议的协议》,企业只要被上述任何一家银行作出取消资格达一年以上的制裁,其他缔约银行也会对该公司采取相同的制裁措施。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位列中国五百强的大型国有企业。该公司曾参加由世界银行资助的一起道路翻修项目的竞标,并提供了全套旨在证明自身具有施工经验和竞争实力的证据材料。世界银行廉政局(INT)经过审查发现,该公司在竞标时提交的业务经验文件是不真实的,构成了《世界银行集团诚信合规指引》所定义的欺诈行为。对此,湖南建工予以承认,并配合了世界银行的调查。2013年10月,世界银行对该公司作出了“附解除条件的取消资格”两年的制裁决定。根据这份制裁决定,湖南建工集团(包括其关联企业)在两年内不得参与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也不得因世界银行贷款而获得收益。两年期满后,该公司满足一下两个条件的,就可以申请恢复资格:一是针对被制裁的违规行为采取了适当的补救措施;二是建立并执行了符合世界银行要求的、有效的诚信合规计划。
世界银行的制裁给湖南建工集团既造成了贷款融资上的困难,也造成了声誉上的重大损失。为挽回声誉,避免更大损失,解除制裁,湖南建工在世界银行的监控和指导下开始了建立有效合规计划的行动。2017年6月29日,湖南建工监理和实施诚信合规体系的努力得到了世界银行的认可,收到了世界银行的解除制裁通知书。这标志着世界银行对该公司的制裁正式撤销。
那么,湖南建工集团在三年时间里究竟建立了怎样的诚信合规体系,来赢得世界银行的肯定呢?我们可以先来看一下该公司在建立合规体系上的主要做法,再来评析一下该公司诚信合规体系的基本内容。
一是颁布合规政策和程序。湖南建工集团依照世界银行的建议,并参照世界银行《诚信合规指引》的标准,制定并实施了《诚信合规政策和程序》,使其成为公司实施合规体系的基础性规范。同时,集团还颁布与之配套的《诚信合规管理办法》,从顶层制度、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工作程序等方面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合规工作机制。
二是建立合规组织体系。湖南建工成立了直接隶属于董事会的诚信合规委员会。集团纪委书记担任该委员会负责人。集团主要高层管理人员为该委员会成员。集团任命了首席合规官,该项职位由集团总法律顾问兼任。与此同时,集团设置了合规部门,将合规职能划入原来的法律事务部,将其名称改为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部下设合规处,负责集团的诚信合规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工作。在法律合规部下设若干合规专员。不仅如此,集团还将所属各单位原来的法律事务部统一更名为法律合规部,增加其诚信合规工作职能,负责各单位诚信合规管理工作。每个单位的法律合规部下设若干合规专员。
三是组织合规培训。集团要求每位员工宣读、遵守《合规宣言》;每年接受定期合规培训,并签署《合规证书》。
四是对商业伙伴加强合规管理。集团在与商业伙伴(第三方)进行合作之前,在进行合规尽职调查的前提下,要求其签署《反贿赂陈述、保证与承诺函》与《合规证书》,承诺在合同期内遵守集团《诚信合规政策和程序》以及有关反商业贿赂的法律。
五是展开合规风险评估。由集团合规委员会对合规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对集团每个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进行“高”、“中”、“低”三类风险级别分类;
六是组织合规审计。集团审计部每年对集团遵守反贿赂反欺诈法律以及执行《诚信合规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尤其是高风险的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进行重点审计;
七是建立举报制度。集团及其所属单位设立咨询举报热线,鼓励员工或任何第三方对集团的任何欺诈、贿赂、腐败、串通、施加压力和其他不符合合规政策的行为进行举报。
八是全面配合世界银行的合规审查和持续监督。按照世界银行的合规要求,接受制裁的企业,要向世界银行定期汇报合规进展情况,接受世界银行战略委员会顾问、首席合规官的诚信合规检查。世界银行还会聘请独立的合规监督员对企业合规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在实施合规体系过程中,湖南建工不仅定期向世界银行进行了合规进展情况报告,而且数次接待世界银行首席合规官和独立合规监督员的现场检查,接受他们有关改进合规体系的建议和要求。集团接受了世界银行合规部门的数次现场审查,按照该银行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接受了独立合规监督人的监督和指导。最终在合规体系建设上得到了世界银行的首肯。
作为一家国有企业,湖南建工集团克服重重阻力和困难,在最高层的支持下,参照世界银行的诚信合规指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诚信合规政策和程序。大体上看,这套合规政策和程序主要包括十三项内容:一是禁止行为;二是商业伙伴尽职调查;三是业务活动中的反贿赂和反欺诈防范;四是合同签署后的监督;五是特殊支出;六是人事;七是准确的记录;八是合规委员会和首席合规官;九是评估和审计;十是培训;十一是合规证书;十二是沟通和报告;十三是奖励和惩罚。其中,前七项属于该公司针对专门的合规风险,在反贿赂和反欺诈方面所确立的合规政策。而后六项则属于该公司为实施合规政策所确立的合规组织体系和合规实施程序。
为与世界银行的合规指引保持一致,湖南建工的合规政策对“回扣、贿赂及报酬”、“欺诈、串通及施加压力”、“涉及政府官员的支付行为”进行了准确的定义,确定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针对商业伙伴困难出现的违规行为,该项政策确立了尽职调查的一般要求和程序,明确了尽职调查的豁免规则。在业务活动中为有效防范贿赂和欺诈行为,该项政策在利益冲突、签订合同、合同审查、招投标、资料提供、外部法律顾问聘请以及合同存档等方面确立了具体的规范要求。针对合同签订后的监督环节,该政策提出了及时通知、商业伙伴的再次认证、审查支付、处理结果以及存档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不仅如此,该项政策还对包括礼品、招待、差旅费用,捐款和赞助、便利费用等特殊支出,确立了专门的行为规范。对于人事选拔、准确记录账簿和合规档案等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范。
在合规组织体系和合规实施程序方面,湖南建工的《诚信合规政策和程序》确立了以诚信合规委员会、首席合规官、集团法律合规部和各单位法律合规部为框架的合规组织体系,明确了集团诚信合规委员会、首席合规官以及子公司合规负责人的职责,确立了合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合规工作审查的制度。在实施程序方面,该项文件确立了评估和审计制度,要求对合规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加强合规审计,及时修改合规政策,并对合规风险以及合规审计工作进行年度报告。为鼓励员工和第三方违规行为,该项文件建立公开沟通、合规咨询、报告和举报热线、举报处理以及与举报人的保护等方面的程序。对于帮助发现违规行为的员工和第三方,该文件还建立了奖励制度,而对于在违法违规方面负责责任的员工,则建立了惩戒制度。
我国企业在越来越多地进行海外投资、并购、上市以及参与招投标的过程中,正面临着越来越大和越来越普遍的合规风险。这种风险既与传统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具有实质性的区别,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风险”,而是属于因其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遭受监管部门处罚和刑事处罚以及由此导致一系列经济、声誉、资格、机会等损失的可能性。对于中国企业而言,除了因为在反贿赂、反洗钱、出口管制、个人信息保护、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困难遭受外国政府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罚,受到外国检察机关或其他刑事侦查机关的调查以外,还有可能受到像世界银行这样的国际组织的制裁。而在应对上述监管调查、处罚和制裁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建立和实施一套有效的合规计划,经常是与监管部门达成和解、说服国际组织解除制裁以及获得其他处罚奖励的必要途径。湖南建工应对世界银行合规检查并被解除制裁的经验,是我国国有大型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建立合规体系的尝试,也是成功说服国际组织解除制裁的一次努力。其经验和教训值得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吸取。
转自:陈瑞华《湖南建工的合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