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制度是我国法定的重要刑罚裁量制度。争取立功不仅体现了刑事案件当事人真诚认罪悔罪的态度,也极大的节约了司法资源。在刑事实务中,尤其是一些重罪案件中,能否认定立功,对当事人能否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至关重要。
1、检举揭发型立功
该类型立功是指当事人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当事人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行为。
认定标准:(1)必须是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也可以是同案人的其他犯罪事实,对于当事人交代的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交待的同案犯与自己所犯的同一罪行,则不属于立功。(2)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需被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内容具体、指向明确,如揭发事项查证不属实,则不算作是立功。(3)检举揭发的他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或终止审理的,不影响立功表现的认定。
2、提供线索型立功
该类型立功是指当事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行为。
认定标准:(1)所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起了较为重要的作用,但何为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并无明文规定。(2)当事人所提供的重要线索对于司法机关侦破案件起到实际作用,且被查证属实,才予以认定立功。
3、阻止犯罪型立功
认定标准:(1)犯罪活动实际被阻止;(2)犯罪活动被阻止的结果与当事人的阻止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必须是在当场,有特定的时间、空间限制。在行为方式上并不要求是有高度人身危险的激烈对抗,也可以是较为和缓的劝告、说服,或者是向司法机关告发等。除了有“阻”的行为外,还要求有“止”的效果,即他人的犯罪活动停止,或者在特定时空内不再继续,或者法益受侵犯的状态或结果及时得到控制或消除。如果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仍构成立功。
4、协助抓捕型立功
该类型立功是指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
认定标准:(1)查证属实确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2)据以立功的协助行为对于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当事人所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须客观上产生了有效的抓捕效果。(3)据以立功的协助行为与抓捕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联性。(4)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立功表现的认定。
具体情形:(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经其现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2)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3)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犯罪嫌疑人;(4)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5)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投案也属于协助抓捕型立功的一种,也可以认定为立功表现。
5、其他类型立功
其他类型的立功是指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当刑事案件当事人所做行为表现并不符合上述四种立功情形时,但同时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突出贡献的,应当被认定为其他立功。至于何为“突出表现”,司法解释并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对于下述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立功表现:(1)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2)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3)舍己救人或见义勇为的;(4)其他突出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