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刑事合规,学界对其定义不一。但多数概念大致勾勒了刑事合规的内涵。笔者认为,刑事合规有以下主要特征:
首先,刑事合规的目的,要求企业的运行应该受到刑事规范的约束。从守法的层面来讲,刑事合规就是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预防和控制公司的法律风险,其“核心内容应首先是不作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言之,“‘刑事合规性’便意味着对刑法规范尤其是一国现行法中所包含的命令规范和禁止规范的遵守。”相对于刑法的事后惩治而言,刑事合规是刑法实体法的前置,促使企业对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加以具体落实。需要指出的是,合规不但要符合本国的刑事法律,而且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尤其是日益密切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合规也需要考虑企业运营所涉及到的相关国家法律的遵守问题。因为一个国家的合规法律,在国际交往中实际上也是有域外效力的。当然,各国的文化传统并不相同,在本国不成立犯罪的行为,在他国未必不是犯罪。如在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中,为了加速或者确保外国官员、政党或者政党官员的某一日常政府行为的履行而支付给该外国官员、政党或者政党官员的推动或加速费用(facilitating or expediting payment)不属于该法规定的贿赂。但另一些国家基于反腐败“零容忍”的刑事政策,并没有规定“通融费”可以作为免责事由。换句话说,即使是为了“打通关节”,原则上也应成立贿赂犯罪。
其次,刑事合规的内容,赋予企业及其经营者一定的刑事风险管理的积极义务。即企业需要建立实现这种义务的组织,为预防、发现和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完善的内部机制(措施),“面对大量的担责危险以及洪流似的规范,遵守法律并非是自然而然的事。如缺乏组织上的措施,它几乎是不能实现的。”合规的核心是组织性的应对方法,其特质在于,“它作为一层新的额外规则,位于法定刑事可罚性风险的前置领域,旨在避免刑事责任”。刑事合规作为现代公司治理机制(corporate governanc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能够预防犯罪的各种合规组织,采取各种有效的合规性措施,旨在促进企业以最有效的方式预防经济犯罪活动,以消除或者减轻刑罚风险。从这一意义上,刑事合规计划是指“企业为预防、发现违法行为而主动实施的内部机制。基本的构成要素包括正式的行为规则、负责官员以及检举制度。”或者说,合规计划本质上是一种广泛的预防措施,可以预测、检查并遏制任何潜在的犯罪活动。同时,作为合规要求,“在发现违法行为的情形中,在法律执行机关知晓该事实之前,不允许在企业内部进行处理。必须向法律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当然,法律执行机关开始侦查、调查后,也不允许实施妨碍侦查、调查的行为或者隐匿违法行为相关证据的行为。一旦实施了这些行为,则被理解为这意味着合规计划没有发挥作用”。
再次,刑事合规是国家刑法制度,同时包括了合规与不合规的刑事政策回应。刑事合规是一个充满张力的概念,不仅仅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也凝结了国家刑事政策对合规和不合规回应的含义。“不合规的意思是指企业的成员基于(臆想的)企业的利益而实施的与企业相关的犯罪行为(所谓的‘减轻公司负担的犯罪’),规范违反的不利后果会导致每个制裁性规范从根本上都是企业内实际要求合规措施的法律基础。”刑事合规与合规管理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是否蕴含刑事政策的意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刑事合规规则为刑事责任创设了新的连接点。作为刑事合规的重要一环,“有无竭尽余力施行构建合规文化则成为评价犯罪和刑罚之际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为强化企业的合规责任,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了法人(公司)或者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合规成为相关主体责任归咎的依据,并将不合规的情况作为刑罚处罚的情节。在美国,“合规已成为联邦检察机关起诉、判处经济犯罪的企业时主要的考虑因素。”这一意义上,刑事合规也是国家刑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基于上述基本特征,所谓刑事合规,是指为避免因企业或企业员工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刑事责任,国家通过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咎,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公司的刑事风险,制定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
摘自孙国祥《刑事合规的理念、机能和中国的构建》
首先,刑事合规的目的,要求企业的运行应该受到刑事规范的约束。从守法的层面来讲,刑事合规就是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预防和控制公司的法律风险,其“核心内容应首先是不作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言之,“‘刑事合规性’便意味着对刑法规范尤其是一国现行法中所包含的命令规范和禁止规范的遵守。”相对于刑法的事后惩治而言,刑事合规是刑法实体法的前置,促使企业对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加以具体落实。需要指出的是,合规不但要符合本国的刑事法律,而且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尤其是日益密切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合规也需要考虑企业运营所涉及到的相关国家法律的遵守问题。因为一个国家的合规法律,在国际交往中实际上也是有域外效力的。当然,各国的文化传统并不相同,在本国不成立犯罪的行为,在他国未必不是犯罪。如在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中,为了加速或者确保外国官员、政党或者政党官员的某一日常政府行为的履行而支付给该外国官员、政党或者政党官员的推动或加速费用(facilitating or expediting payment)不属于该法规定的贿赂。但另一些国家基于反腐败“零容忍”的刑事政策,并没有规定“通融费”可以作为免责事由。换句话说,即使是为了“打通关节”,原则上也应成立贿赂犯罪。
其次,刑事合规的内容,赋予企业及其经营者一定的刑事风险管理的积极义务。即企业需要建立实现这种义务的组织,为预防、发现和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完善的内部机制(措施),“面对大量的担责危险以及洪流似的规范,遵守法律并非是自然而然的事。如缺乏组织上的措施,它几乎是不能实现的。”合规的核心是组织性的应对方法,其特质在于,“它作为一层新的额外规则,位于法定刑事可罚性风险的前置领域,旨在避免刑事责任”。刑事合规作为现代公司治理机制(corporate governanc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能够预防犯罪的各种合规组织,采取各种有效的合规性措施,旨在促进企业以最有效的方式预防经济犯罪活动,以消除或者减轻刑罚风险。从这一意义上,刑事合规计划是指“企业为预防、发现违法行为而主动实施的内部机制。基本的构成要素包括正式的行为规则、负责官员以及检举制度。”或者说,合规计划本质上是一种广泛的预防措施,可以预测、检查并遏制任何潜在的犯罪活动。同时,作为合规要求,“在发现违法行为的情形中,在法律执行机关知晓该事实之前,不允许在企业内部进行处理。必须向法律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当然,法律执行机关开始侦查、调查后,也不允许实施妨碍侦查、调查的行为或者隐匿违法行为相关证据的行为。一旦实施了这些行为,则被理解为这意味着合规计划没有发挥作用”。
再次,刑事合规是国家刑法制度,同时包括了合规与不合规的刑事政策回应。刑事合规是一个充满张力的概念,不仅仅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也凝结了国家刑事政策对合规和不合规回应的含义。“不合规的意思是指企业的成员基于(臆想的)企业的利益而实施的与企业相关的犯罪行为(所谓的‘减轻公司负担的犯罪’),规范违反的不利后果会导致每个制裁性规范从根本上都是企业内实际要求合规措施的法律基础。”刑事合规与合规管理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是否蕴含刑事政策的意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刑事合规规则为刑事责任创设了新的连接点。作为刑事合规的重要一环,“有无竭尽余力施行构建合规文化则成为评价犯罪和刑罚之际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为强化企业的合规责任,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了法人(公司)或者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合规成为相关主体责任归咎的依据,并将不合规的情况作为刑罚处罚的情节。在美国,“合规已成为联邦检察机关起诉、判处经济犯罪的企业时主要的考虑因素。”这一意义上,刑事合规也是国家刑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基于上述基本特征,所谓刑事合规,是指为避免因企业或企业员工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刑事责任,国家通过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咎,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公司的刑事风险,制定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
摘自孙国祥《刑事合规的理念、机能和中国的构建》